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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場官司怎麼打!傷腦筋!

被告 / 藍 × 華
民國88年 / 違反槍炮管制法
民國90年 / 酒駕公共危險罪前科,被判處罰金6萬元
民國93年 / 酒駕公共危險罪前科,被判處罰金7.5萬元
民國94年 / 傷害前科
民國95年11月15日…………

這一次又是酒駕,違反公共危險罪
檢察官以「被告毫無悔意,一再觸法…….請從重量處有期徒刑6月,以資懲儆。」提起公訴

民國96年1月30日台北地方法院要開庭!
被告藍 × 華問我:「這場官司能不能不被關,又不判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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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u44552002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4)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