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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明顯說謊的原告
(摘錄自 法律義工 )

幾乎在所有的離婚訴訟官司
女性所代表的就是弱勢的一方,尤其經過律師包裝後
弱勢的對方,通常會被塑造成暴力、虛情、無能、無知的加害人
陳氏默告夫離婚案件,就是一個很典型的例子
我在整理陳氏默離婚起訴狀上的攻擊點時,發覺到 陳氏默明顯說謊,尤其對丈夫陳明控訴離婚理由互相矛盾
陳氏默離婚起訴狀上的攻擊點,整體上有四項理由
(1)被告平日酗酒成習、口出穢言,暴力毆打原告成傷,甚至強迫原告行房,原告若有不從,被告即以暴力毆打原告(原告有93年9月17日驗傷單)。
(2)被告腦中風已無法履行夫妻行房之義務(原告有被告腦溢血醫院證明書)
(3)雙方因國情、年齡之重大差異,又曾簽立離婚協議書,感情基礎已不復在,
原告陳氏默已取得越南法院離婚判決書。(原告附有越南法院離婚判決書)
(4)按民法第一千零五二條第二項所定,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准許夫妻雙方為離婚請求。
陳明的防禦方法,事實上唯有從該攻擊點破解
第(1)項,與陳明家人對案件深入瞭解後,發現到陳氏默稱93年9月17日受原告毆打成傷,有驗傷單為証。但是,按陳明家屬記錄,陳氏默在93年9月15日當天因爭吵離婚不成,一氣之下離家出走,並未遭被告毆打,反而是家屬在四處尋求不著之下,曾向警察局中和分局報案協尋。
顯然時間、日期有異,傷害來源與事實不符。(待取得中和分局報案証明後,可供被告有利的證據)
第(2)項,原告陳氏默先稱被告腦中風已無法履行夫妻行房之義務,這般的論述與離婚起訴狀上又稱「----被告甚至強迫原告行房,原告若有不從,被告即以暴力毆打原告---」明顯矛盾。
原告先稱被告腦中風已無法履行夫妻行房之義務,繼而又稱被告甚至強迫原告行房,原告告訴明顯互相矛盾,言詞不實。
第(3)項,因國情、年齡之重大差異,又曾簽立離婚協議書,原告陳氏默已取得越南法院離婚判決書。
事實上;五年前原告與被告結婚時原告23歲被告36歲,何來年齡重大差異?
舉例立法委員李敖夫妻相距30歲,國內異國婚姻近百萬人口,國情難免差異,豈不是都留待離婚?
在本國民法尚有顧及公益,並預防夫妻一時衝動,意氣用事,以免憑一紙倆願離婚協議書而消滅婚姻關係,賦予夫妻考慮之機會。
所以在民法第一千零五十條規定,倆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籍機關為離婚之登記。因此向戶籍機關為離婚之登記亦為倆願離婚成立要件之一。原告與被告雖然簽立離婚協議書,但因無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而且並未向戶籍機關為離婚之登記,該離婚協議書明顯無效。
原告陳氏默在取得的越南法院離婚判決書,整張都是法文,個人認為沒有去看懂的必要,被告陳明一直都在台灣,婚姻的關係存在從未消滅,縱然是越南政府法院判決的離婚,僅適用在越南國家。
第(4)項,原告陳氏默以按民法第一千零五二條第二項所定,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准許夫妻雙方為離婚請求。
原告陳氏默以起訴狀上之理由為離婚請求,可是論述之理由、證據,明顯與事實不符合,原告律師會有這樣明顯破綻的起訴狀,應該有他的思量----------

如無其他意外 6月28日的法庭,將會有一場精彩的辯論

(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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