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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99年度司北簡調字第####號工程尾款及追加款事件,依法提
出答辯事:

壹、訴之聲明
一、請求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貳、答辯之理由
一、原告請求答辯人清償工程尾款及追加款事件,因原告違反雙方
訂定之合約「工程承攬合約暨保固書」﹙證一﹚及「##工程行報價
單」﹙證二﹚,造成答辯人虧損新臺幣二十八萬八仟三佰七拾元。已
超過原告請求答辯人清償工程尾款及追加款二十六萬四仟九佰三
十元,因此答辯人拒絕給付原告所謂之工程尾款及追加款。

二、緣由答辯人於99年6月4日將座落台北市###路#段###
巷#弄#號##樓房屋交由原告修繕,原告在房屋修繕期間,未確
實按照合約施工,並因工作經驗不足,造成答辯人虧損嚴重,經統
計有﹙1﹚答辯人自備材料被施工損壞﹙2﹚工程延遲罰鍰﹙3﹚未
施工工程﹙4﹚未完成驗收等四項目:

﹙1﹚答辯人自備材料被施工損壞,合計4項,金額九萬一千五百
十元﹙證三、自備材料被施工損壞明細﹚﹙證四、自備材料被施工
損壞現場照片﹚﹙證五、自備材料廠商匯款單影本﹚。

﹙2﹚工程延遲罰鍰,按「工程承攬合約暨保固書」第一頁第五項工
程期限,2010年8月6日至2010年9月27日合計延遲53日,罰
鍰金額五萬四千六十元﹙證六、工程延遲罰鍰明細﹚。

﹙3﹚未施工工程,合計12項,按「##工程行報價單」,應追回金
額十四萬二千八百元﹙證七、未施工工程明細﹚。

﹙4﹚未完成驗收部份,合計4項﹙證八、未完成驗收明細﹚﹙證九、
未完成驗收工程現場照片﹚

﹙5﹚上開四項合計共新臺幣二十八萬八仟三佰七拾元。其中第4
項未完成驗收部份,尚未計入虧損金額。

三、綜上所述,足證本件原告請求答辯人清償工程尾款及追加款所
持理由無非。為此狀請均院鑒核,惠賜判決如答辯之聲明,以維權
益,並符法制,如蒙所請,毋任感禱
謹 狀



台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庭 公鑒


證物名稱
及 件 數
﹙證一、「工程承攬合約暨保固書」﹚
﹙證二、「工程行報價單」﹚
﹙證三、自備材料被施工損壞明細﹚
﹙證四、自備材料被施工損壞現場照片﹚
﹙證五、購買自備材料匯款單影本﹚
﹙證六、工程延遲罰鍰明細﹚
﹙證七、未施工工程明細﹚
﹙證八、未完成驗收明細﹚
﹙證九、未完成驗收工程現場照片﹚

合計九件

沒職業道德的工程行施工現場,柚木地板就這樣被毀損

IMG_0408證據三.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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