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碰上拒絕認罪協商的檢察官(法庭實況) 

開庭前,站在法律義工辯護人的角度,我推敲過雙方攻防,在確定被告犯罪證據確鑿之後,我決定採取守勢的「刑事協商程序狀」。
於是在民國96年1月30日的台北地方法院,有這麼一場協商程序交戰 

按慣例,審判長先「驗明正身」
事前經過排練多次的被告郎 × 華,顯然操之過急,審判長尚未開口問罪,就認罪了,而且飛快的將「刑事協商程序狀」呈給審判長。 

不過這招一出手,明顯讓在公訴人席的女檢察官不悅,「酒駕」這兩個字,似乎讓她深惡痛絕,將審判長轉交過來的「刑事協商程序狀」按在桌面,連翻閱的動作都沒,起身發言,祇冷冷一句話「拒絕協商程序」 

還好「深明大義」的審判長,已詳細的將「刑事協商程序狀」看了一遍,然後似笑非笑的,問被告郎 × 華「你怎麼會知道,有協商程序這一條增訂條文?」 

一向只有酒膽的被告郎 × 華,被審判長這突然一問,一時間還懷疑是我編出來的條文,不過他老兄還算講「義氣」,恐怕牽涉到我,擔心我會在現場「被逮」。竟然支支吾吾老半天才說出口:「那是我公司…的同事…的哥哥…的…幫忙」 

審判長點點頭,接著請公訴人席的女檢察官,論述起訴理由
神色冷峻的女檢察官,緩緩拿起起訴書照本宣科唸著 「被告郎 × 華係犯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公共危險罪之罪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一條第一項提起公訴…………..」 

審判長對女檢察官說「被告郎 × 華已請求協商程序,請求給予緩刑之判決」 

女檢察官依然冷酷的表情:「被告前科纍纍,民國94年十月份,又觸犯傷害前科,顯然毫無悔意,不能同意協商………」 

審判長接著問女檢察官:「是否可以對被告求刑勞動服務併科罰金?」

這時候才發覺到,一旁的被告郎 × 華,一臉蒼白,雙眼不知從那擠出來的淚水,對著檢察官眼神近乎哀求的期盼。 
女檢察官顯然場面看多了,又是冷冷一句話「依起訴書求刑有期徒刑6月!」 

…………………… 
審判長停頓了一些時間,一邊翻閱被告卷宗資料,一邊詢問被告郎 × 華 「你在民國88年違反槍炮管制法的原因情形?民國90年民國93年兩次酒駕前科,民國94年傷害前科,發生的內容?…………」 

這些問題,事前曾經過研判防守,所以被告郎 × 華能迅速確實的報告說明。依照「認罪答辯書狀」內容,配合做出深具悔悟的肢體表情,並簡訴個人經濟狀況不佳,清苦生活,父母年老多病,年齡已過七十(並附上相關之證明文件),需要依賴被告照顧……等等,請求協商程序,給予緩刑之判決。 

其實,審判長給被告相當大的空間,讓被告有充足的答辯時間,甚至給予被告說明各犯罪前科發生時的原因、情形,顯然審判長已考量對被告理解、同情。 

經驗老練的審判長精明地發揮他的智慧,在公訴檢察官反對協商程序情形下,一方面要顧慮檢察官能接受的程度,一方面另有被告徒刑判決輕重的裁量。 

所以,最後審判長語重心長的告訴被告及檢察官雙方:
「公訴人非起訴檢察官,公訴人僅依起訴書求刑……..」
「本案非重大案件,為顧慮被告郎 × 華,家裡年老父母需要照顧,但為符合社會正義,平衡調整倫理道德,及社會之安定性,本案由審判長裁判有期徒刑 4個月,被告郎 × 華需具結簽名,不得上訴,96年2月×日宣判。」

 走出法庭後,一直心事重重默默無言的郎 × 華,突然轉回頭問我「那以後我喝酒,改騎電動自行車可以嗎?」 
(我聽了,當場差點氣絕!)

 【附註】

 

96年2月15日台北地方法院宣判
郎 × 華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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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u44552002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5)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