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原告最不人道的攻擊方式
(摘錄自 法律義工)

經過三次開庭95年9月15日原告陳默氏以婚姻訴訟中,最不人道的方式採取攻擊……自稱 「被告之父親在趁家人不在時,經常對原告性騷擾,模原告乳房及臀部,而不堪其擾…………..」

我以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及證據顯與事理有違或與認定事實不符提出辯護……並將對原告陳默氏涉嫌刑法偽證罪及妨害名譽罪提出法律追訴權。


為原告請求離婚事件依法提出答辯兼辯護意旨事:

   答辯聲明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答辯理由

一、
謹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犯罪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
」,「無證據能力……顯與事理有違或與認定事實不符,不得作為判斷
之依據。」此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二項定
有明文。又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所謂證據,須適於為被告
犯罪事實之證明者,始得採為斷罪資料。」 (參見最高法院五十三年
上字第二七五零號判例)原告張氏默之告訴理由,為達離婚目的,製
造偽證,因已侵害被告及父母名節,涉嫌刑法偽證罪及妨害名譽罪,
被告及父母等依法保留法律追訴權。

二、
查原告之離婚起訴狀及民事準備書狀中所指各節,均與事實不符,而
係原告為達離婚目的捏造事實,原告在民事準備書狀內容第二點自稱
「被告之父親在趁家人不在時,經常對原告性騷擾,模原告乳房及臀
部,而不堪其擾,原告曾多次將此事告知被告,而被告卻以「沒法」
置之不理…..」另又自稱「原告告知被告之母,被告之母卻將此一醜
事在街坊鄰居之間到處喧嚷,致使原告臉面無地自容…….」云云。
原告明顯製造偽證理由,其論述理由離譜,證詞不足採信,茲臚陳理
由如後:

(1)原告指摘被告之父親經常對原告性騷擾,應舉證時間、地點、人
證或其他證據以資審認。

(2)原告及被告父母、叔姪一家六口,居住在三房一廳二十七坪之公
寓,被告又因中風長期在家中復健療養,家裡豈有空間供被告之父親
性騷擾原告,而且被告從未聽得原告告知此事,何來被告云「沒法」
而置之不理。

(3)被告母親身心健康,縱然家庭有爭吵不幸之情事,唯有內心吞下
淚水,豈非如原告自稱,將家裡發生公公對媳婦性騷擾之醜事,在街 
坊鄰居之間到處喧嚷,原告論述理由離譜不合常理。

三、
另查原告在95年9月15日民事準備書狀,內容第三點中所指「被告  
自稱無性行為能力....」云云,原告明顯製造謊言,茲臚陳理由如後:

(1)被告在95年6月28日出庭應詢及當庭呈上之答辯狀,從未自稱
無性行為能力,原告顯然製造謊言,與事實不符。

(2)原告在起訴狀內容第二點論述「被告甚至強迫原告行房,原告若
有不從,被告即以暴力毆打原告。」其論述被告性能力「有」及「無」
前後矛盾,言詞不實,顯然可見。

  (3)事實上被告因中風須要復健療養,但並未喪失性行為能力,況且
原告在93年9月15日離家出走後,兩年多以來,棄家庭婚姻不顧,對原告
不聞不問,對原告身體健康狀況如何瞭解。

四、
原告對本國婚姻及道德倫理觀念不正確,離婚訴訟心態不正當,在本  
案審理期間,原告曾多次對被告及被告父母明白表示,原告提告離婚
之訴如果法院判決駁回,原告大不了回越南,形同無婚姻狀態,倘若
法院判決離婚,在台灣可由外籍新娘婚姻仲介集團處,獲得新婚姻的
開始,並獲取新婚姻的價金。
此等泯滅良心的做法,游走台灣法律,造成多少家庭妻離子散、家破
人亡,就如被告堅持要親筆寫給審判長的陳情書內容第三段中所講「
陳明湧中風後,不但沒有得到太太的照顧及安慰,甚至被瞧不起,如
今又被太太拋棄,受害及可憐的人應屬陳明湧才是,可是竟然莫名其
妙的變成被告,真叫人情何以堪,敬請審判長主持公道…..」云云(附
證一:陳明湧陳情書影本乙份)。

五、
本案件係原告拋棄中風需要復健療養的丈夫,離家出走兩年餘後,繼
而請求離婚之訴,並捏造各式各樣不實言詞製造偽證,意圖逃避中風
後需要照顧的丈夫,及深怕家庭物質享受減低,更無法照顧越南娘家
( 原告在鈞院審理期間,亦承認曾先後向被告父親借得新台幣十五萬
元及二十萬元帶回越南娘家 ),按婚姻是人生大事,且為社會生活安
定之基礎,婚姻一旦成立,男女兩性關係即為法律所保障,豈可因個人
喜好、個人自私利益,竟泯滅良心,棄婚姻倫理道德不顧。

六、
綜上所述,原告之訴實無理由。為此狀請
鈞院鑒核,賜判決如答辯之聲明,如蒙賜准,至感德便。



謹狀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  家事法庭  公鑒 

證物名稱
及件數 證一:陳明湧陳情書影本乙份


中華民國  95年  10月  15日

具狀人 陳明湧        簽名蓋章

撰狀人 吳振財        簽名蓋章

wu44552002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八) 門當戶對

之前
我人生的規劃
四十五歲退休
到台灣各地繪畫寫生
盡情的放縱自己,做一些年輕時未完成的事
可是當開始談及鳥毛婚嫁時
赫然,發覺到這一切好像行不通
傳說中依習俗,男女論及婚嫁時
雙方家長都會派「報馬仔」身家調查
也就是所謂的「門當戶對」
如果打聽到我們鳥毛的家況
來這樣的評論
父>>雲遊四海,到處塗鴉
母>>成天整日,隨夫伴遊
兄>>浪跡紐約,深入匪區
光是這幾句,那還得了
所以左思右想
只能先擱下自己的固執
不過!很幸運的是
我們雙方家庭都沒有這種舊思維
縱然有時候會有一些主觀看法
但都能顧慮對方的感覺
說真的
其實,我唯一堅持的是
每對有情人
彼此對等付予對方的感情
才是真正的「門當戶對」


wu44552002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七)珍惜相處的時光

鳥毛訂婚這一天
意外的大收穫,就是看到了昔日這一群小ㄚ頭
大家都長大了
仍然脫不了光仁時期的模樣
當時一頭捲毛的吳秀倫
看到任何人都會害羞的簡杏純
內心世界最深奧的徐子涵
奇靈古怪的施辰音
鳥毛心目中的美女黃尚瑋
還有當時更胖的倆性專業作家陳怡樺
還有高佻的商威威----
還有還有--------------
總而言之
現在我們家的鳥毛,即將要出嫁了
不久的將來,妳們一樣也要披上新娘禮服
我曾反覆的算了好幾遍
女兒呆在娘家究竟有多久?
其實不是爸媽愛計較
除了媽媽懷胎、嬰兒時、學會走路後--------
扣掉妳們求學、上班在外
跟同學、男朋友約會的時間
還有跟爸媽嘔氣----不講話的時間
數一數,算一算
真的,妳們給爸媽的時間並不多

wu44552002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六)老人家

偶而經過大樓中庭
總會碰到那群老人家
三三倆倆的
有的在含飴弄孫
有的在閒話家常
她們幾乎無所不談
從家中今晚準備的飯菜
到兒媳下班用餐的時間
說著說著聊到每個家的女兒
剛開始大家都是興高采烈
談起自己寶貝女兒出嫁前後的點點滴滴
一直到嫁在夫家的林林總總
不知是喜悅或是憂心
頓時,每個媽媽都紅起眼眶------
我差點都要被感染
---------一路想著女兒
竟然也跟著胡思亂想
回到家裡,看到門口張貼的「囍」字
才突然發覺到,自己不知不覺中
已經列入老人名單了



wu44552002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女兒出嫁前後(摘錄自吳振財文選集)

(四) 零亂的房間

妳空洞的房間
依然保持妳習慣的零亂
媽媽每次打掃完
總要小心翼翼地歸回原位
妳愛撿寶的怪癖真是包羅萬象
小至迴紋針,過期的小罐頭
藏在抽屜滿滿的小紙條、小卡片
還有最令人受不了各式各樣的購物袋
不過現在還好
費了四組整理盒暫時把它們安頓好了
尤其,耳朵清淨多了
很久沒聽到媽媽靠在我的耳邊說:
>>叫妳女兒把房間收乾淨啦!--------&*#!-------


(五)其實是放不下心

妳不在家以後
覺得家裡好像變的更大
從房間到書房距離像是拉長了許多
移步到妳門口感覺總是很沉重
老想在房間抓些妳的氣息
撫摸床舖帶來微兒的溫暖
可是看到妳那孤單的枕頭
禁不住的淚水一下就濕潤了眼眶
每次,紅著眼眶的媽媽老是問我:
是不是想女兒?
羞澀的我
總是不敢抬起頭
只能低沉的說:
妹妹的布娃娃還好嗎?

wu44552002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女兒出嫁前後(摘錄自吳振財文選集)

(一) 愛掉眼淚的媽媽
鳥毛訂婚後的第三天就得趕回日本開學
怕影響她的情緒,我們這一家人好像早就講好的默契
這兩天不敢太多的說話
也不敢太正面看她
她幾乎把自己留在房間
門沒上鎖
我渺了幾次媽媽,老是看她在門口發獃
其實我何嚐沒有在留意裡面的動靜
只是媽媽低泣的聲音 太吵


(二) 沉重的行李箱
媽媽有時候就是很白目
一直催著我為妳打包行李
那知道我今晚是怎麼搞的
每催一聲淚水就往內心吞
僵硬的兩手顯得更笨拙
重覆的動作,反覆的打包
心中反覆的在計較
這樣的打包行李,妳還能給我多少回


(三) 嘰嘰喳喳的妳
習慣了妳在家
嘰嘰喳喳的沒停
更習慣每天期待妳下班回來時
那些說不完的新鮮事
再平常的話題,從妳口中描述出來,就像故事一樣
我們更習慣了妳在回家途中的話題預告
我跟媽媽會趕緊把手邊的事情暫停下來
因為妳老是說不重複第二遍
不然就得等明天的新話題
或許還沒習慣妳不在家
門口的按鈴聲
總會讓我跟媽媽搶著開



wu44552002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三)被告中風已無法行房請求離婚(摘錄自 法律義工)

95年6月28日開庭,原告陳默氏以被告暴力毆打原告及被告中風已無法履行夫妻行房之義務請求離婚………
我先就原告請求離婚事件提出答辯,並對原告受傷害之來源,與事實對照,發現疑點重重………


民 事 答 辯 狀

為原告請求離婚事件依法提出答辯兼辯護意旨事:

   答辯聲明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答辯理由

一、
按民法第一千零五二條定有明文,夫妻之一方符合該法條各款情形
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經查明被告確無違反該法條各款  
情形,原告主張以民法第一千零五二條第二項所定難以維持婚姻之
重大事由准許夫妻雙方為離婚請求,其理由薄弱論述與事實不符。

二、
原告在起訴狀內容第二點論述原告自稱「被告甚至強迫原告行房,原 
告若有不從,被告知即以暴力毆打原告,於93年9月17日,被告因
心情不悅,竟暴力毆打原告致原告受有右腳踝擦傷及左腰挫傷併瘀傷
......」云云,諉過於被告。事實上;被告因不幸中風後需要復健療
養,有賴原告照顧,生活物質便因此不佳,原告經不起虛榮心誘惑經 
常抱怨爭執,93年9月15日原告在外力慫恿下爭吵要求離婚不成後,
憤而於離家出走,隨後被告家屬在四處尋求不著之下,經向警察局中
和分局報案協尋(證一:台北縣政府警察局函件影本乙份)。按原告之
論述自稱,與事實對照完全不符,顯然是原告為訴訟離婚,偽造離婚
理由,其證詞不足採信,茲臚陳理由如後:

 (1)原告其受傷害之來源在93年9月17日發生,係原告93年9月15日
離家出走之後發生,顯然與被告無關,原告明顯製造偽證。

(2)被告確實因身體中風,口語表達不清,左手左腳使力不足,原告
身體壯碩力大結實,被告如何口出穢言甚至暴力毆打原告。

(3)原告在起訴狀內容第二點論述「被告甚至強迫原告行房,原告若
有不從,被告即以暴力毆打原告。」起訴狀內容第三點又云「被告腦 
中風已無法履行夫妻行房之義務....」云云,其論述被告性能力前後
矛盾,言詞不實,顯然可見。

三、
原告在起訴狀內容第三點論述「雙方曾簽訂離婚協議書,表示無意維
持婚姻生活之意願,兩造之婚姻已生破綻,堪認兩造間存有重大事由
,難以維持婚姻……」云云,事實上;夫妻間爭吵難免,在本國民法
尚有顧及公益,並預防夫妻一時衝動,意氣用事,以免憑一紙倆願離
婚協議書而消滅婚姻關係,賦予夫妻考慮之機會民法第一千零五十條
規定,倆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籍
機關為離婚之登記。因此向戶籍機關為離婚之登記亦為倆願離婚成立
要件之一。原告與被告簽立離婚協議書,但因無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
,並未向戶籍機關為離婚之登記,該離婚協議書明顯無效。原告以曾
簽訂離婚協議書,引用為難以維持婚姻重大事由 ,顯然錯誤。

四、
原告行蹤94年5月經由海山分局尋獲。原告非但不知悔改,不顧家人
挽留當天再次離家出走。爾後在離家出走期間,在94年9月22日當
天原告突然回家,向被告告知她已有男人,並多度挑釁,希望造成毆
打事件,利其離婚成立要件之一,被告理智忍耐,以婚姻互負義務為
重,愛惜原告,並顧慮原告失蹤期間,受不法集團操縱,觸犯不法行
為。94年11月30日向內政部警政署請願,請求將原告註銷外僑居留
證並遣送回僑居地(證二:內政部警政署函件影本乙份)。

五、
原告在94年9月對被告提出請求離婚訴訟(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家事
法庭94年度家調字1425號堂股)於94年10月22日自知理虧撤回
告訴,爾後於95年4月又對被告提出請求離婚訴訟。按;原告失蹤將
近兩年,棄家庭婚姻不顧,期間不知去向,向警察局報案協尋亦無效
果。按理,原告應對其離家出走近兩年,棄家庭婚姻不顧之行為,對
公公、婆婆、丈夫(被告)應有道歉之表示,然而原告卻泯滅良心,
三翻兩次製作偽證提出請求離婚訴訟,並不顧因此造成家庭傷害,其
主要原因,係因被告中風須要協助復健療養,家中生活物質無法滿足
原告的需求,及原告對婚姻互負之義務無法認知。就事理而言,原告
對本國婚姻及道德倫理不正確觀念,應尋正當婚姻咨詢單位建立婚姻
互信基礎,豈能以法院請求離婚訴訟為唯一途徑。

六、
綜上所述,原告之訴實無理由。為此狀請
鈞院鑒核,賜判決如答辯之聲明,如蒙賜准,至感德便。


謹狀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  家事法庭  公鑒

證物名稱
及件數 證一:台北縣政府警察局函件乙份
證二:內政部警政署函件影本乙份

中華民國  95年  6月  28日


具狀人 陳明湧        簽名蓋章

撰狀人 吳振財        簽名蓋章

wu44552002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二)明顯說謊的原告
(摘錄自 法律義工 )

幾乎在所有的離婚訴訟官司
女性所代表的就是弱勢的一方,尤其經過律師包裝後
弱勢的對方,通常會被塑造成暴力、虛情、無能、無知的加害人
陳氏默告夫離婚案件,就是一個很典型的例子
我在整理陳氏默離婚起訴狀上的攻擊點時,發覺到 陳氏默明顯說謊,尤其對丈夫陳明控訴離婚理由互相矛盾
陳氏默離婚起訴狀上的攻擊點,整體上有四項理由
(1)被告平日酗酒成習、口出穢言,暴力毆打原告成傷,甚至強迫原告行房,原告若有不從,被告即以暴力毆打原告(原告有93年9月17日驗傷單)。
(2)被告腦中風已無法履行夫妻行房之義務(原告有被告腦溢血醫院證明書)
(3)雙方因國情、年齡之重大差異,又曾簽立離婚協議書,感情基礎已不復在,
原告陳氏默已取得越南法院離婚判決書。(原告附有越南法院離婚判決書)
(4)按民法第一千零五二條第二項所定,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准許夫妻雙方為離婚請求。
陳明的防禦方法,事實上唯有從該攻擊點破解
第(1)項,與陳明家人對案件深入瞭解後,發現到陳氏默稱93年9月17日受原告毆打成傷,有驗傷單為証。但是,按陳明家屬記錄,陳氏默在93年9月15日當天因爭吵離婚不成,一氣之下離家出走,並未遭被告毆打,反而是家屬在四處尋求不著之下,曾向警察局中和分局報案協尋。
顯然時間、日期有異,傷害來源與事實不符。(待取得中和分局報案証明後,可供被告有利的證據)
第(2)項,原告陳氏默先稱被告腦中風已無法履行夫妻行房之義務,這般的論述與離婚起訴狀上又稱「----被告甚至強迫原告行房,原告若有不從,被告即以暴力毆打原告---」明顯矛盾。
原告先稱被告腦中風已無法履行夫妻行房之義務,繼而又稱被告甚至強迫原告行房,原告告訴明顯互相矛盾,言詞不實。
第(3)項,因國情、年齡之重大差異,又曾簽立離婚協議書,原告陳氏默已取得越南法院離婚判決書。
事實上;五年前原告與被告結婚時原告23歲被告36歲,何來年齡重大差異?
舉例立法委員李敖夫妻相距30歲,國內異國婚姻近百萬人口,國情難免差異,豈不是都留待離婚?
在本國民法尚有顧及公益,並預防夫妻一時衝動,意氣用事,以免憑一紙倆願離婚協議書而消滅婚姻關係,賦予夫妻考慮之機會。
所以在民法第一千零五十條規定,倆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籍機關為離婚之登記。因此向戶籍機關為離婚之登記亦為倆願離婚成立要件之一。原告與被告雖然簽立離婚協議書,但因無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而且並未向戶籍機關為離婚之登記,該離婚協議書明顯無效。
原告陳氏默在取得的越南法院離婚判決書,整張都是法文,個人認為沒有去看懂的必要,被告陳明一直都在台灣,婚姻的關係存在從未消滅,縱然是越南政府法院判決的離婚,僅適用在越南國家。
第(4)項,原告陳氏默以按民法第一千零五二條第二項所定,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准許夫妻雙方為離婚請求。
原告陳氏默以起訴狀上之理由為離婚請求,可是論述之理由、證據,明顯與事實不符合,原告律師會有這樣明顯破綻的起訴狀,應該有他的思量----------

如無其他意外 6月28日的法庭,將會有一場精彩的辯論

(待續)


wu44552002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一)中風後的被告
(摘錄自 法律義工 )

這是一件妻對夫的離婚訴訟官司
第一次看到我的當事人>被告陳明
是五月二十三日的下午四點,在板橋地方法院家事法庭的大門口
我待了一會,遠遠的就看到,明顯是一對父子,很焦急地趕著過來
前面的父親邊走邊對我招呼,不時又回頭看看後面
這時我才發覺到走在後面的男子
右手持著拐杖,左手左腳顯然是身體中風後,呈現出的僵硬
右腳每跨出一步,必須藉著右手拐杖支撐力量,才能移動僵硬的左腳
整個灰白的頭髮,乍看之下好像比他父親還老,不像四十歲的男人
近距離看,原本應該是方圓的臉,似乎歷盡滄桑,鬆弛的皺紋,一臉
緊鎖了眉心,明顯了內心的焦慮。
他禮貌的點頭向我招呼,然後很努力的張開口,一字一字告訴我……
....我-聽-話-慢---你-講-話-要-慢------------
我大概地將今天開庭的重點問問他
其實他腦筋相當清楚,中風後,身體器官的影響,顯然只有左手左腳
無法使力及口語表達的困難
他明確告訴我,他不離婚、他沒毆打老婆、他還有性能力
說完後,他禮貌的要求上洗手間,然後獨自一人持著拐杖一步一步-----
他等在一旁的父親,即時隨到後面,邊走邊嚷罵---幹!在家裡不大完-----
差不多五、六分鐘,他才從洗手間慢慢走出來
頓時,他兩眼望著我,我直覺上往他下襠看
發覺到褲襠拉鍊下方濕漉漉一片-------

在開庭等候室的一角,原告陳氏默年齡二十八,身體壯碩、不失年輕貌美
,旁邊尚有三位人士作陪,看到陳明一拐一拐的走進等候室,驚訝的交頭接耳。
這是雙方的第三次開庭,之前被告陳明從未到庭
其實我今天主要任務是協調雙方不要離婚
不過,跟其他離婚案件一樣,雙方一見了面就吵起來
唯一不同是,只見兒子呆在一旁,看著媳婦與公公的對罵
公公要媳婦將借用的五十萬元,先還錢再談離婚
媳婦說這是公公送給的,不是借用----
在勸架的同時,我首次接觸到原告陳氏默及作陪人員
她們自稱是基督教義工團體,專門協助外籍新娘婚姻官司
並且有專門打外籍新娘離婚官司的名律師
而且她們現在掌握了陳明的病歷表、傷害證明書、越南法院離婚判決書-------
暫不理會這件離婚告訴的是與非
我最不解的是,台灣竟然有這樣離婚定義的基督教義工團體


隨後開庭中承辦法官詢問雙方是否已協調和解----
---------雙方當事人沉默未回答
承辦法官詢問,既然雙方無法協調和解,下次開庭將逕行本案審理,被告陳明
必須聘任律師或具有法律知識的人士,協助對自己法令的不足
下次開庭時間訂定為六月二十八日----
--------陳明一臉茫然的望著我

事實上在開庭之前,我已經決定好,要義務幫忙打這場官司

(待續)

wu44552002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限制版】
週末的麻將桌對話(摘錄自吳振財文選集)
【限制版】限麻將會員觀看,讀本文須唸出聲


跟平常一樣,我們家的週末
我依舊在畫室的角落作畫
另一旁是即將開戰的麻將腳,正在做開戰前的約法三章
一、碰牌、沒牌吃,不能罵人。
二、胡牌、放砲,不能損人。
三、中途不能走人。
我心裡想今天打完全場應該沒問題
剛開始氣雰很好,不過,到了西風圈
突然間,一旁激戰的麻將桌,開了話匣子
我迅速的將酒鬼藍,無品鉅、阿春、阿廖四個麻將腳,牌桌的對話作了整理-----------------。
酒鬼藍首先開話了
「陳水扁這次被吳淑珍富邦R1基金攪的──發財!」
「碰!──其實吳淑珍也沒違法,只是道德標準──出!──么雞!」
「么雞我不要──陳水扁不知道嗎?──出!二餅!」
「-----」
「吳淑珍不是把賺的四佰萬,全部捐給慈善──打!南風」
「你盡來些西北風──捐了錢就沒事囉──槓!」
「媽的!槓上一張大牌──吳淑珍的股票炒了多少,還是要吐出來──給紅中!」
「-----」
「碰!──吳淑珍陳水扁現在就好像,牽著驢子要騎要坐都不是──出!九萬!」
「吃!九萬!──邱毅他們每天爆料,越爆料越多──出!──大餅!」
「媽的!吃!──搞的國家總統像路邊攤,眾人都可以叫──吃白板!」
「-----」
「國家大事不辦,老是跟這些政客糾纏──出東風」
「老打爛牌!──陳水扁的總統府真是笨到──三筒!」
「吃!三筒!!──邱毅爆料,都可以編成連續劇──出西風!」
「-----」
「-----碰!──台灣媒體加邱毅好爽,每天打──打!九條!-----我又--聽牌囉!」
「吃!九條!--真無聊──台肥案又咬吳淑珍--不放──紅中!-----」無品鉅隨手打出紅中,臉上的肌肉明顯抽動了一下

「---------------------」
突然間,聲音靜下來,大約停了二十秒,酒鬼藍滿臉醉意,揮開醉醺醺的眼睛
「-----慢!紅中!──我胡了!」
「門清、清一色、碰碰胡、單吊、十四台」酒鬼藍飛快的算出台數

「---------------------」
又是好一陣粛靜,只見六隻眼睛盯著麻將桌,那隻大紅中!--------
接著,無品鉅,推倒了牌,大吼一聲
「幹!打牌就打牌!幹嗎!雞雞歪歪,扯上吳淑珍,不打啦!--------」
-----------------------?
----------------------------??


2006/5/1完稿

wu44552002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其實心裡頭是有一點點怕(摘錄自吳振財文選集)
>>給在日本的鳥毛

開始只祇知道妳們要買房子
到了成田才知道是那麼大一棟
沒有鐵窗也沒有鐵門
尤其傢俱啥麼都沒
空洞的和室、木梯、地板
像似日本那部電影
我偷偷瞄了媽媽一眼
感覺到她臉上有些抽動
因為--------
我們將在這獨處幾晚

到了夜晚
才發覺到妳們家的門窗
多到令人發慌
身上值錢的東西更找不到地方藏
媽媽吞下安眠藥,連頭都進了被窩
我------在上二樓時
突然被鏡子的我,嚇了一跳
當時,聯想又聯想
索性,把屋內的鐵鎚、木棍、起子-----
全部都擺到枕頭下

其實這是說不出來的想法
深怕妳們買錯了房子
又不好意思問太多
我們那一大堆有的、沒的想法
如果真的、有的話
在這空大的房子裡頭
我們也弄不出什麼來
心裡祇是單純的想
任何的壞、任何的不好
還是讓老爸老媽,先來承擔比較好

wu44552002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不要徘徊在十字路口
不要徘徊在十字路口
>>給在紐約努力的孟邗

同樣的大家都有過年輕時
其實我們以前的狀況更糟
除了沒有長輩引導
家裡更沒有任何資源支援
幾乎每個人都沒有目標,沒有方向
沒有人能預測未來,看清前途
圖個飯碗是當時唯一的想法
事實上捧穩了飯碗,做穩了工作
不知不覺中學會了謀生技能
也帶來了經濟的來源
至於將來的成就如何,那來設定?
最重要的,這種粗糙的開始
暫時不用徘徊在十字路口!

目前世局最糟的是
檯面上事業成功的一些人士
老是愛講一大堆幹古
事實上,年輕時
學校剛畢業、剛退伍、剛出社會
目標、方向、未來
就是經濟學家也無法論出確定
誰能想像當初
既將倒閉的三愛電子
來了幾個捧飯碗的
二三十年後,竟能搞出12晶圓
再先進的科技,也是經過逐漸進展
再怎麼高成就的人
起初也是圖個飯碗來的

只是,關鍵---------
他沒有在十字路口徘徊太久!



老爸於2006-3-22日零晨2:10



wu44552002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給在日本的鳥毛

開始會為妳打包行李
覺得自己像個老女人
一件一件的梳理
一件一件的數著
像似少了啥
行李箱老是填不滿
兩手越數越笨拙
重覆的動作,反覆的打包
就怕拉上拉鍊,蓋上行李箱。

其實妳那些有的沒的
還有錯亂擺列的衣物
明顯是故意的
我何嚐不清楚妳在幹啥
祇是妳在旁
時間仍然一點也沒有停下來
依然孤單平躺的行李
沉重的讓我,不敢抬起頭
深怕濕潤的眼眶,感傷了妳。

老爸於 2006-1-8 晚上

wu44552002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